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文章)福建省厦门市一家企业(以下简称Y公司)开设网店销售酵素果冻,罚款法院罚单因标签不符合规定被购物者高额索赔 。元网络记者获悉 ,当庭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撒谎购物者购物目的开出是转售牟利,不属于生活消费,罚款法院罚单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元网络规定。网店经营者在诉讼过程虚假陈述,当庭妨碍法院审案 ,撒谎罚款5万元 。开出据悉,罚款法院罚单这是元网络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后 ,福建法院系统适用该规定对虚假陈述的当庭当事人作出处罚的首例案件。
买家10倍索赔被驳回
2019年11月,撒谎柯女士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浏览到Y公司开设的开出网店有销售强效酵素果冻的信息 ,便按照网店要求添加公司老板微信 ,网购了3万条酵素果冻 ,支付货款2.4万元 。收货后,柯女士发现,收到的酵素果冻没有任何执行标准,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也未见起到任何消食 、减肥效果,遂起诉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要求Y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
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此案所涉产品强效酵素果冻属于预包装食品,但包装标签上仅标明净含量 、食用方法和适合人群,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与食品本身安全性有直接影响的重要事项 ,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的规定。阿里巴巴1688平台系主营批发采购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柯女士一次性购买涉诉商品3万条,超出日常生活消费的合理需求 。柯女士称部分商品供自己食用,但无法说明具体数量并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结合原被告双方在询价 、交涉中的陈述以及柯女士在诉讼中的自认,法院认定柯女士购买涉诉商品的目的是转售牟利 。
湖里区人民法院认为,柯女士购买涉诉商品不属于生活消费 ,不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合同法》等相关条款规定 ,法院判决Y公司退还柯女士货款2.4万元 ,驳回柯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
卖家虚假陈述被处罚
这起简单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似乎可以就此告一段落 ,却因被告Y公司当庭撒谎 ,导致法院审理变得复杂 。在法庭上,Y公司抗辩时不仅否认买卖关系 ,还指责柯女士伪造了微信聊天记录,要求法庭对其予以司法制裁。
Y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在法庭上辩称,Y公司与柯女士之间没有通过微信建立业务联系,也未发生强效酵素果冻的买卖关系,公司既未向柯女士发货酵素果冻,也从未收到其任何款项。柯女士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体现的卖方微信号,不是Y公司使用的微信号。
然而,根据柯女士的申请 ,湖里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向腾讯公司调查涉诉微信号的注册情况 ,证实柯女士所联系的微信号在本案合同订立 、履行期间绑定的手机号码即Y公司业务联系电话,而Y公司所举证的另一微信号绑定该手机号码的时间是2020年3月26日,是在Y公司收到诉讼材料之后才绑定的 。在证据面前 ,Y公司只得承认柯女士向其购买酵素果冻并付款的事实。
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Y公司在诉讼过程中隐瞒真相,对关键事实作出虚假陈述,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并作出对Y公司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捏造或虚构事实将受惩罚
湖里区人民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 、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